商標搶注
1.什么是商標搶注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fā)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xiàn)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chuàng)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yè)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注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廣義的商標搶注包括以上情形,還包括搶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有一定聲譽的名稱等在先權利為自己的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2.商標搶注現(xiàn)象原因分析
1、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為商標搶注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歸納起來大致采用“注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注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注冊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注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注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標注冊申請。與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第609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申請商標注冊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于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fā)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wěn)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于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wěn)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jù)困難,不利于商標管理?,F(xiàn)在大多數(shù)國家都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shù)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我國《商標法》第3 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可見,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原則。它是以申請注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jù),誰最先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就屬于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jù)。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yè)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2、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
在立法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guī)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屬于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jù),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注:宋品“談商標搶注現(xiàn)象與商標權確立制度的完善”《知識產權》1997年第3期。)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征。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創(chuàng)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并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并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于商標實行注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注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注冊,并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并未規(guī)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jù)。
3、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我國注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條件過于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yè)執(zhí)照的任何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注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注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但是什么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注冊,法律沒有規(guī)定。從而導致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注冊的泛濫,使大部分注冊商標成為不依附于商品的“閑置商標”。其次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我國采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18條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由于我國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注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2條。)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并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注冊申請報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于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無錫美容品廠已于1987年12月30日申請并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 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注。(注:參見楊金琪主編《最新知識產權案例精粹與處理指南》第404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chuàng)立與保護。
我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guī)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注冊,也就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我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該公約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guī)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注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于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處理,(注:參見曹中強“對于‘商標法’修改的幾點建議”《知識產權》1997年第1期。)不管該商標是注冊商標還是非注冊商標。這就出現(xiàn)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注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注冊商標,又保護非注冊商標(當然是該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注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注:參見陳志剛“論馳名商標”《蘭州大學學報》第50 頁,1996年第2期。)根據(jù)注冊原則,非注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于創(chuàng)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3.商標搶注的表現(xiàn)形式
(一)搶注未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我國商標法未賦予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注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注冊。只有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注冊時,根據(jù)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注冊的現(xiàn)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準注冊。這個范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注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注冊這是他的權利;如果其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做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卻未申請,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商標注冊,這僅能說明:1.自主決定導致其顧此失彼;2.商標權利意識淡薄; 3.眠于權利之上。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注冊,就不會發(fā)生搶先注冊商標的事件。視所有的搶先注冊商標的行為為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我國《商標法》是相悖的。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注冊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行為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堅持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對于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并且已經建立信譽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彌補了絕對注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xiàn)。
(二)搶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qū)獲得保護,在注冊國或地區(qū)以外的國家或地區(qū)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注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注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注冊或先于甲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雖然此種搶先注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注冊并無不當。
以往由于我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我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qū)搶先注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qū)不能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qū)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xù)使用該商標并占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yè)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注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三)搶注馳名商標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己注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qū)被他人搶先注冊后,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qū)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于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qū)的主管機關根據(jù)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注冊正當?shù)?,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qū)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注冊不正當?shù)模瑒t能獲得保護。
(四)搶注其他在先權利目前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權利沖突問題,一些在后權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惡意將他人已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等其他權利注冊為商標。
解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問題,現(xiàn)行法律已有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并在專利法、商標法中都有具體的規(guī)定。從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看,圍繞專利權、商標權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并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強誰弱之分。如果發(fā)生權利沖突,就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綜上所述,面對形式多樣的商標搶注行為,只有明確他們各自的法律性質,才能通過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予以迎頭痛擊,以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4.商標搶注的目的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注冊商標法的規(guī)定,則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注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注冊后,后一種注冊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jù)《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guī)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注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注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qū)搶注的商標是屬于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為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jù)《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guī)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注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注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jù)此規(guī)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為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注冊行為撤銷。
對于采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于以下幾種目的: 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yè)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主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于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業(yè)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制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于自我的保護,比如說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fā)現(xiàn)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注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xié)商,但對方都不于注冊,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注冊(該種注冊應是出于善意,否則屬于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后,發(fā)現(xiàn)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注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注冊。這兩種都是屬于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5.商標被搶注后的應對措施
對國內的商標被國外或其它地區(qū)搶注的,被搶注的企業(yè)一定要積極應對。首先了解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企業(yè)應盡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標被搶注的實際情況,并盡早考慮在搶注國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備對搶注商標提出異議。當然,依據(jù)國際慣例及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規(guī)定,異議應當是在該搶注商標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沒能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這些企業(yè)也可在該商標被注冊后,向注冊機構或當?shù)氐姆ㄔ荷暾埦葷ㄒ罁?jù)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再通過法律程序最終判定該商標注冊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兩大商標授權原則,一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二是以中國大陸法系為代表的商標申請在先原則。在了解了一些搶注國法律的基礎知識之后,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此外,這些企業(yè)還應該在成功阻止搶注商標注冊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關企業(yè)應當盡早收集自己的商標在注冊國的使用證據(jù),以及自己的商標已經馳名的相關證據(jù),和能夠證明對方惡意搶注的有關證據(jù),為進行司法救濟進行準備。
在了解了搶注的動機以后,如果搶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種情形的話,在準備法定程序進行救濟的同時,要積極和搶注者進行協(xié)商,通過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費用后把商標要回來。西門子公司在德國搶注海信的商標最終就是以這種方式處理的。對于搶注者的動機在于制造貿易壁壘者,除了以上的兩種方式以外應當考慮聯(lián)合作戰(zhàn),就中國企業(yè)目前的實力和國際影響力來說,還不適合單兵作戰(zhàn)。在海信與西門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體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務部的斡旋,歐盟駐華機構的介入,當時那場聲勢浩大的“中國商標海外維權研討會”上,商務部、工商局、商標局等部門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啟動的強大輿論攻勢下,喚起的中國消費者對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對西門子的反感,這些因數(shù)組合起來,最終讓西門子公司放棄海信的商標,雖然這樣的方式并不是對所有的企業(yè)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處理商標搶注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許多服裝品牌在澳門被搶注后,福建的服裝企業(yè)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終也要回了被搶注的商標,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
就目前的搶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來處理商標搶注的行為應當是最為經濟的方式,因為一旦采取司法救濟程序,可能成本會很高,而且也拖延了產品進入市場的時機,最終可能會出現(xiàn)要回了商標以后,市場也丟盡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經濟的方式應當是對商標進行注冊。是不是在任何國家進行產品銷售之前都要對相應的商標進行注冊呢,這也不是絕對,在商標權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可以考慮采取先銷售后一注冊,但這樣的決定應當是在充分了解相應國的商標法后才可以采取的措施,稍有閃失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把商標在所有國家都進行注冊肯定是沒有必要的,也不現(xiàn)實的,但企業(yè)在國際化的道路上,作為企業(yè)知識產權的一部分,企業(yè)的商標戰(zhàn)略也必須國際化,同時具有前瞻性?,F(xiàn)在許多的跨國公司內部,一般會有專門的知識產權部,在商標保護方面,他們主要是在監(jiān)視商標公告,如果發(fā)現(xiàn)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被公告,他們會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此提出異議;二是監(jiān)視市場,如果在市場上出現(xiàn)假冒或者仿冒等侵權行為,他們會立即委托當?shù)氐恼{查公司取證,然后根據(jù)案情采取適當?shù)姆尚袨椤8=ǖ木拍镣醯?a href="/wiki/%E5%93%81%E7%89%8C" title="品牌">品牌在澳門被搶注就是在商標公告期內被發(fā)現(xiàn)的,經過及時提起異議后,最終要回了被搶注的商標。商標在企業(yè)走向國際化的過程中作用最大,企業(yè)在處理時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預防和積極應對搶注商標的行為。
6.對抗商標搶注的救濟措施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其一,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睓嗬苏J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fā)現(xiàn),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其二,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注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jù),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注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jù);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jù),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及相應單據(jù),有關商標的廣告制作、發(fā)布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志,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fā)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盡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jù)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jù),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