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壁壘
1.什么是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國間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一般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類。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于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qū)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qū)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fā)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yōu)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fā)達和發(fā)展中國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fā)展差距。另外,發(fā)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fā)達甚至發(fā)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我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于后者。
2.貿易壁壘的種類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所以,以下的列舉不是窮盡的。 以貿易壁壘影響的貿易種類為標準,可以把貿易壁壘分為以下五種: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duction)
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本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盡管有關稅減讓表規(guī)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fā)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二)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
- 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
-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
- 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 補貼(subsidies)
-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 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 衛(wèi)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三)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準入范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四)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準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五)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guī)、條例的形式規(guī)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guī)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本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3.貿易壁壘案例分析[1]
案例一、物流通關與顯性壁壘一一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博弈
涉嫌偷逃稅款總額達2億多元的“1·31”特大走私香煙案,06年4月13日上午在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南方都市報報道稱,這是廣東湛江市近年來涉嫌偷逃稅款總額最大的一起走私案。此案涉及偷逃稅額達2億多元,包括三個結構復雜、時分時合、相互勾結的犯罪團伙;近6年的走私情況;從越南等地走私香煙,所流通的區(qū)域涉及廣東、廣西、福建、浙江的lO多個市縣;作案手法隱蔽、狡猾,案情復雜;整個犯罪鏈條更是發(fā)貨、運輸、銷售“一條龍”。(2006年04月13日《南方都市報網絡版》)
現在,世界各國普遍以道德公義、收入公平等理由。在物流通關時會對特定進出口貿易商品征收高關稅、設定進口配額或提高其準人要求等來限制其通關量。以煙草、名灑等特殊貿易商品為例。它們因為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危害,且價格昂貴,故廣泛被各國以維護國民健康、調節(jié)利潤收入等理由公開地加以高關稅、高質量技術要求等進口阻力。
公開的貿易壁壘由于被各國普遍接納與采用。故國與國問的貿易摩擦問題通常較易得到協(xié)商解決。而這種情況下博弈往往較多地出現在國民與國家機關的行為較量巾。對于煙草貿易,海關等機關的初衷本是通過高關稅、高質量等要求來減少國民煙草消費、提高進口煙草的安全性,但其往往因個人的自利行為而陷入悖反的窘境:盡管中國煙草關稅自加入WTO以來有所下降。但走私煙草的行為仍大有利可圖,同時煙草進口的質量要求越發(fā)升高。于是民間走私煙草的行為屢打不斷。在海關的查驗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假定其執(zhí)法能力保持不變,則逃避海關監(jiān)管而成功走私的廉價、劣質煙草量就會在關稅上漲、質量要求升高時越發(fā)增加,這樣,民間的煙草消費反而在壁壘的阻力下持續(xù)上升。
看來,海關對顯性壁壘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其限制作用所帶來的合法進口品減少量,以及逆向權衡個人私利行為所帶來的走私品增加量。對煙草行業(yè),若海關要通過高關稅、質量要求來限制煙草,則其在堅持正確可觀的估價流程,合理規(guī)范的質量檢驗系統(tǒng)流程的同時,更應等幅度地加強進境停港貨物的查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