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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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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人事爭議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人事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是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相結合而采用的一種解決人事爭議糾紛的方式。

處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chǎn)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chǎn)生的爭議是一種合同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

2.人事爭議仲裁的特點

1.單方申請,雙方地位平等

人事爭議發(fā)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范圍內,仲裁機構都應該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不影響仲裁程序地進行。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現(xiàn)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法規(guī)平等。

2.機構獨立,一級仲裁

仲裁機構的相對獨立是保證仲裁公正性的基礎。機構的相對獨立,一方面是指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依法獨立處理人事爭議,不受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干預;另一方面是指各級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員會都不得干預其他仲裁委員會對人事爭議的處理。一級仲裁的含義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請,但可以向原仲裁機構提出復議申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調解和裁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的兩種方式,在調解和裁決關系的處理上,實行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先行調解是指調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要先調解,后裁決,不經(jīng)調解不能進入裁決程序。對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避免案子久調不決,使雙方權益不能及時得到保護。

4.性質特殊

人事爭議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雙重性質的制度,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有比較密切的關系,但人事爭議仲裁不屬于行政行為,不受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因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3.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

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員須遵循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等。此外,還應遵循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主要是:

1.仲裁機構獨立辦案的原則

獨立辦案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2.合議原則

合議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案件要經(jīng)過充分討論和研究,這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仲裁工作中的具體體現(xiàn),有利于避免主觀臆斷,保證公正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3.回避原則

回避是指當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不得參加該案的仲裁活動,以防止徇私舞弊的問題發(fā)生。

4.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2.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5.人事爭議仲裁的依據(jù)

根據(jù)人事爭議仲裁的性質和特點,人事爭議仲裁的依據(jù)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人事工作的政策規(guī)定

這是人事爭議仲裁的主要依據(jù),包括在事業(yè)單位推行聘用制的政策和事業(yè)單位辭職、辭退規(guī)定等實體性依據(jù),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規(guī)定等程序性依據(jù)。

2.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雖然目前還沒有專門的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但在有些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到人事管理規(guī)范問題,也須作為人事爭議仲裁的依據(jù),如勞動法、教師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著作權法等。

3.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

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jù)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的,人事爭議的發(fā)生往往與這些規(guī)章制度有關系,所以仲裁應參考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與其他依據(jù)不同的是,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在作為仲裁的依據(jù)前,仲裁機構要對其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審查。

6.申請人事爭議仲裁應注意的事項

1.要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明確“告誰”;

2.要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即明確“請求解決什么問題”;

3.要有確鑿事實根據(jù),即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人事爭議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虛假或臆造的;

4.要有現(xiàn)行適用的人事政策法規(guī)依據(jù),即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人事政策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并提供現(xiàn)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規(guī)根據(jù)。

7.人事爭議仲裁的作用

1.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了大量人事糾紛,對個或用人單位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和補救,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單位和人才的信賴和好評。

2.維護社會穩(wěn)定

在人事爭議仲裁處理的爭議中,有些爭議雙方矛盾比較激化,影響了單位正常的人事管理和工作秩序,甚至將發(fā)生更為嚴重的事態(tài)。人事爭議仲裁不僅較好地化解人事工作中的矛盾,而且防止了爭議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危害社會穩(wěn)定行為的發(fā)生,有效地發(fā)揮了維護了穩(wěn)定的作用。

3.提高單位和個人的法律意識

人事爭議仲裁過程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一次法律教育過程,它在提高單位依法管理意識的同時,也提高了個人的依法保護意識。其意義已超過了案件處理本身,人事工作應知法守法,依法而行。

4.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

人事爭議仲裁通過處理人事爭議,對人事制度改革中一些措施的實施發(fā)揮了監(jiān)督作用,為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

5.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人事爭議仲裁為實現(xiàn)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人才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促進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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