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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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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審計調查

審計調查作為一種審計手段,是指審計人員審計實施過程中,針對賬面審計發(fā)現(xiàn)的疑點,通過合法程序和手段開展外圍調查,以獲取審計事項證明材料的活動。

審計調查既不同于審計分類范疇中的專項審計調查,也不同于具體審計方法中的審計查詢。隨著市場經濟活動的多元化和外部審計環(huán)境的復雜化,審計調查在完成審計項目過程中發(fā)揮著越來越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審計調查的具體要求[1]

審計調查無論是指導思想還是工作方法都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指導方針,要從審計項目自身實際出發(fā),嚴謹細致,講求方法,注重質量、效率和效果。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1、貫徹好一個重要指導方針。即堅持將“全面審計(調查),突出重點”的重要指導方針貫穿始終。

2、要制定和執(zhí)行好一個審計調查工作方案。這個方案要符合項目規(guī)模、性質的實際,對審計調查工作既要具有指導性,又要有操作性;因為它對于審計實施能否有成果、有質量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3、要組成一個好的結構合理、力量精干的審計調查組。任何工作人才是第一位的,搞好審計調查也不例外。調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審計組可從外部聘用專家。

4、要堅持一系列審計調查工作制度。審計調查組應當建立和堅持審計工作中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調查座談、走訪,收集資料范圍、內容、重點、標準、調查工作日記、記錄、底稿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調查組情況碰頭分析討論會議制度。每個成員都定期不定期及時討論調查發(fā)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從而提高調查的效果。這樣,才能以制度保障促進審計調查工作的質量、效果。

5、要形成好一個審計調查工作成果。檢驗審計調查成功與否,從審計工作全過程來講,要看審計實施方案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

3.審計調查的方法

審計調查是審計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實施過程除了審查書面資料和證實客觀事物外,還需要對經濟活動及其活動資料以內或以外的某些客觀事實進行內查外調,以判斷真相,或查找新的線索,或取得審計證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深入實際進行審計調查。審計調查方法包括觀察法查詢法、函證法、專題調查法。

1、觀察法

觀察法是審計人員親臨觀場進行實地觀察檢查,借以查明事實真相,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審計人員進入被審單位后,深入到車間、科室、工地、倉庫等地,對于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進行、財產物資的保管和利用、內部控制制度的執(zhí)行等,進行直接的觀看視察,注意其是否符合審計標準和書面資料的記載,從中發(fā)現(xiàn)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存在的問題,借以收集書面資料以外的證據。充分收集證據,是搞好審計的關鍵,否則是不能發(fā)現(xiàn)問題的。

2、查詢法

查詢法指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疑點和問題,通過口頭詢問或質疑的方式開清事實真相并取得口頭或書面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如對可疑帳項或異常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經濟效益等的審查,都可以向有關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詢問。對一般問題,口頭或書面詢問均可。但對重要問題,則盡量采用書面詢問并取得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有時是審計成敗的最重要因素。

3、函證法

函證法實際上也是一種查詢法,它是指審計人員通過給有關單位和個人發(fā)函,以了解情況取得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這種方法以多用于往來款項的查證,作為認證債權債務的必要手段,對被審單位銀行、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處和其它單位的情況,也可采用這種辦法核對認證。函證法有很強的核對性,在查證方面非常有效,是審計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huán)。

4、專題審計調查法

專題審計調查實際上就是專題調查,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全國、某一地區(qū)、某個行業(yè)范圍內某些專題組織力量進行審計調查,它是審計發(fā)揮促進微觀管理,加強宏觀調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決策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加強宏觀調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決策科學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加強宏觀調控已慢政府管理經濟的必要杠桿,因此,作為國民經濟重要一環(huán)的審計調查將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來進行。如近兩年的電力行業(yè)審計調查,《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落實情況的審計調查,都為政府、部門加強宏觀管理提供了準確可靠的信息。

4.審計調查與審計查詢的比較

審計調查與審計查詢雖然都具有查證核實的共同功能,但不能簡單地將二者等同。

審計查詢是通過查問或詢問方式取得證據的方法,它包括面詢和函詢兩種形式。面詢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向有關人員進行當面的口頭提問來獲取審計證據,函詢是通過向有關單位發(fā)函了解情況以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調查則主要是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有關賬簿及其他財務資料來獲取審計證據,它具有部署上的主動性、目標上的確定性和結果上的必須性,這是審計查詢所不具備的。相對于“面詢”而言,調查不僅包括當面口頭提問,還包括賬面查閱;相對于“函詢”而言,其消極函詢從主觀上就存在能否獲得審計證據的不確定性,而審計調查的目的恰恰是必須獲得審計證據。

由此可見,審計調查的作用是審計查詢等方式方法不能代替的,當審計事項需要外部材料加以證明的時候,我們應當主動選擇審計調查這種積極的方式,以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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