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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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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定額征稅?

定額征稅海關對不具備全額保稅條件的進料加工合同項目的進口料、件,按法定比例征收關稅的—種保稅監(jiān)管形式、海關規(guī)定,對進門比例表內所列料、件.按95%免稅、5%征稅;其他料、件進口時,—律按85%免稅、15%征稅。

2.實行定額征稅的作用

實行定額征稅是保證國家稅收、加強海關監(jiān)管的—項重要措施。

3.定額征稅的核定方法

根據(j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的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當根據(jù)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區(qū)域、經營內容、行業(yè)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fā)票相關憑據(jù)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中同規(guī)模、同區(qū)域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合理性。

4.對定額征稅有爭議的處理方法

1.《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第16號令)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jù),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

2.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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