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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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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資本制的概述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這種資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殼公司的設立,使公司在成立時就有承擔責任的最低財產。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是實行法定資本制。

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法定資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就一次收足大量資本,這使公司設立變得困難;其次,公司在設立之初,由于經營活動尚未完全開展,可能導致資本的積壓閑置;第三,由于公司資本在設立一次發(fā)行認繳完畢,而在公司未來經營中如需增加資本時,又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繁瑣的增資法律程序。為有利于經濟的發(fā)展,在現代公司資本立法中,一些國家不再嚴格恪守這些原則,而是吸收英美法系國家創(chuàng)立的授權資本制。

2.法定資本制的內涵及缺陷

(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為法國所首創(chuàng),后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fā)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fā)行并足額實繳而成立。我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guī)定,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25、26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guī)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2)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在大陸法系國家,用立法規(guī)定設立公司所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美國標準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關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guī)定,同時也取消了一些相類似的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師從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第23條和第78條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guī)定,但是這個“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實在高,這已為學者們所共識。根據現行《公司法》,人們普遍感覺公司難辦,因為辦一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也要10萬元。

(3)增資條件太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目前我國《公司法》依然固守傳統(tǒng)大陸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內容,沒有體現當今世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潮流,這些就集中體現在我國公司法對增減資本的態(tài)度上: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我國《公司法》不允授權發(fā)行資本,增加資本途徑主要體現在第137條發(fā)行新股的規(guī)定里。依照該條規(guī)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后才能通過發(fā)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除時間條件外,第二款規(guī)定了公司業(yè)績條件,這樣要求主要是出于保護股東利益的需要,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連續(xù)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后,才可以發(fā)行新股的方式增資,就未免過于苛刻。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減少資本額的行為。減資的實質性條件,我國《公司法》沒作具體規(guī)定,相對于增資的條件,《公司法》對減資條件的規(guī)定要寬松得多,減資與否以及如何減資,在很大程度上幾乎全憑公司的自己的意志。我國《公司法》對此幾乎無任何規(guī)定。為此,應簡化增資程序,降低增資條件,拓寬增資渠道,并對減資的法定條件予以明確,以完善這些立法的缺陷。

3.法定資本制的原則

我國《公司法》沿襲了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時由股東全部認足,同時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資本確定原則的含義有二:其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其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股東認足。確定的公司資本是該資本實力的直接標志,也是有限責任股東承擔責任的限定范圍。資本確定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具體表現為:

(1)規(guī)定了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guī)定非常具體,不僅考慮了不同類型公司的差別性而且對不同行業(yè)的公司作了不同達到規(guī)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① 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② 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O萬;③ 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①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規(guī)定的,由法律、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為: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特定行業(yè)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規(guī)定的,由法律、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上市公司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規(guī)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xù)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適應的財產,保持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資本維持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的具體表現為:

(1)股東不能抽逃出資。為了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維持公司資本,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第93條規(guī)定,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能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利潤分配的嚴格程序。我國公司法第117條第4款規(guī)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 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如果公司股東在稅后利潤用于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之前進行分配,實質上就是股東分配了本屬于公司的財產,這當然是侵害了與公司資本相維持的財產,減低了擔保清償債務的能力。

(3)累計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如果對外投資過多,公司自身用于生產經營以及清償債務的財產就減少了,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故我國公司法第l2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積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4)股票的發(fā)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的總和即為公司的資本。為了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我國公司法第131條規(guī)定,股票發(fā)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制。如允許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則公司相應的具體財產就流人股份轉讓人的腰包,雖然公司的抽象財產并沒有減少,但公司的具體財產卻因收購本公司的股份而減少。而且就公司的財產性質而言,公司不能成為自身的股東,當然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guī)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

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注冊資本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嚴格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必須通知債權人且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并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就立法意圖而言,資本不變原則與資本維持原則基本一致,都是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能力的縮小,從而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資本不變原則在我國公司中的具體表現為:

(1)增減注冊資本必須嚴格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減少資本時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這是我國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的規(guī)定。

4.采用法定資本制的立法目的

法定資本制的這些原則都顯示了我國的立法意圖:

其一,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我國采用法定資本制的最根本的意圖所在。資本確定原則中要求公司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因為資本信用是公司的靈魂,它決定著民事主體承擔財產責任的實際能力和范圍。公司資本額越大,其履約能力和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就越強。法定資本制的本意在于:一旦公司破產,可以用最低資本額內的資金償還債務。資本維持原則的意圖也在于此,因為在公司成立后經營活動中,由于盈利或虧損,以及公司財產的無形損耗,都將使公司的實有財產的價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資本,使公司的資本實際上是個變數。當公司的財產高于公司資本時,其償債能力亦隨之增強,一般不成問題,但當公司的實際財產低于公司資本時,就必然使公司無法按其資本數額來承擔財產責任。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的減少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要求公司在存續(xù)期間要維持相應的資本。資本不變原則是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總額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能力的縮小,從而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

由此可見,法定資本制處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股東的有限責任而受到傷害的目的,將公示公司的信用度作為資本的主要功能加以設計。

其二,為投資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劃定門檻。法定資本制意味著公司的設立應要達到法定的最低資本限額,這就可避免因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而濫設公司,減少因此衍生的為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而產生的高成本。

其三,避免空殼公司的產生。通過對公司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促使公司擁有最基本的物質條件,以保障公司成立后的正常生產經營之需,避免公司因缺乏資金而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而形成空殼公司。

其四,可以約束股東,防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股東有限責任。

5.法定資本制的實現途徑

法定資本制曾為諸多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納,但公司法發(fā)展趨勢表明,曾經采取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已逐漸轉向采納授權資本制或者折衷資本制,繼續(xù)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國外立法例極其罕見。就法定資本制來說,主要有三種實現途徑。

第一,全額實繳制。即目前采取的實收資本制,要求發(fā)起人在公司設立后合理期限內,將所認繳的全部出資繳納到位。依此,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可取得公司章程記載的全部資本。全額實繳制具有剛性化特征,發(fā)起人設立公司時,無須考慮公司中對資金的隨時需求,必須將認繳資金全部繳納給公司,公司董事會有義務有效地運用該資金。這種強制董事會承擔的有效利用義務,有時顯得十分苛刻。在缺乏減資制度配合情況下,全額實繳顯然會增加設立公司難度,甚至容易引起對公司資金的無效或者低效利用。在全額實繳制下,法定資本制還容易限制公司融資渠道,在公司經營遇到困難時,往往會加劇公司融資難度。

第二,分期繳納制。公司成立后才具有收受發(fā)起人出資的適當資格,全額繳納制在實踐中會自然演變成分期繳納,但這種變形的分期繳納是被動的而非主動的制度構建,與法定分期繳納制存在著本質差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guī)定,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xù),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我們認為,行政規(guī)章只是迫不得已承認股東延緩出資的事實,這與承認分期繳納出資的含義有所不同。目前,我國僅允許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yè)法采取分期繳納制?!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guī)定,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合營合同中規(guī)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guī)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亦參照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第三,擔保繳納制。英國公司法及我國香港公司條例都允許設立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即發(fā)起人設立公司時只須承諾而無須繳納出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通常只適用于以公司形式從事非贏利性的事業(yè)活動,不適用于從事商業(yè)活動。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少部分運營資金來自于發(fā)起人繳納的出資,但最主要來自于社會捐獻和貸款。一旦已有資金不能支撐公司運營或者公司面臨破產時,發(fā)起人須將承諾資金交付給公司,用以償還公司債務。

法定資本制對應于授權資本制、折衷資本制的資本形式,它強調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增減資本享有最終決定權,公司須等到公司收到發(fā)起人繳納的出資后才能成立。全額繳納、分期繳納和擔保繳納是公司收取資本的具體方式。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采取了法定資本制加實收資本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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