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權
1.什么是展覽權[1]
展覽權是指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如果該藝術作品從未發(fā)表過,則其第一次的展覽實質上是展覽權與發(fā)表權的同時行使。展覽權的對象包括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
展覽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一項財產性權利,然而如果權利人將美術作品原件轉讓給他人,即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之后,他人是否有權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公開陳列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并不意味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是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盡管有的國家也將攝影作品的原件納入這一情況中,我國卻沒有這樣規(guī)定,對此,有學者認為攝影作品的原件本身并沒有什么特別意義,我國的做法正好可以回避對攝影作品原件的界定問題。
對于美術作品以及攝影作品而言,展覽權的行使還涉及肖像權、隱私權等問題。例如,盡管作者對其所創(chuàng)作的人體肖像作品享有著作權和人體畫載體的所有權,但要公開展示該作品時,通常還應當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肖像權或隱私權的侵權。
2.展覽權的特征[2]
(1)展覽權主體為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展覽權的客體是作品及其原制件。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展覽權客體只能是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攝影作品如涉及肖像,其展覽權的實現首先必須經過肖像權人同意。
(3)展覽權的內容,即著作權人享有的自己或授權他人展覽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展覽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
3.展覽權的相關展覽方式[2]
展覽權所涉及的展覽方式有三種:
(1)作品在各種公開的展覽館陳列場館內展出;
(2)在公共場所放置或陳列;
(3)在影視作品中層示,我國《著作權法》所指的展覽主要是前兩種。
4.展覽權的保護[2]
《著作權法》規(guī)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以及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展覽方式使用作品或展出該作品而未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 展覽權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展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