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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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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指國家在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節(jié)與控制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宏觀調控法的基本特征

(一)宏觀調控法的目的具有鮮明的社會公利性

從世界各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實踐來看,宏觀調控的著力點主要集中于物價、就業(yè)、經濟增長速度和國際收支四大方面,目標是保持物價穩(wěn)定、實現充分就業(yè)、保持經濟適度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追求的是包含了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主要體現在經濟領域,故也可稱之為社會公共經濟利益1。

(二)宏觀調控法的發(fā)展理念是科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具有全面性、協(xié)調性

科學的町持續(xù)發(fā)展觀是一種全面的、協(xié)調的、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fā)展的發(fā)展觀,它要求在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同時必須兼顧環(huán)境保護、資源節(jié)約和人口控制,要求在實現當代公平的同時必須確保代際公平,這是對舊有的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發(fā)展觀的超越與揚棄 宏觀調控法的任務就是根據科學的發(fā)展觀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計劃法、產業(yè)政策法、金融法、財政稅收法、環(huán)境資源法等分支部門法體系,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三者統(tǒng)籌兼顧,正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矛盾,以保證社會經濟得到持續(xù)、快速、健康地發(fā)展。

(三)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具有宏觀性、全局性特征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于預整個宏觀國民經濟運行時所發(fā)生的各種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無疑,這些經濟關系都是宏觀性的,關乎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諸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制定、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檢查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財政稅收經濟關系,貨幣信貸政策制定和實施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等等,都具有全局性,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和社會穩(wěn)定。

(四)宏觀調控性的內容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因為不同時期國際國內的政治、經濟、社會形勢是不一樣的,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任務和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步驟都要隨之進行調整,這就決定了宏觀調整法的內容必定有一定的彈性、靈活性,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形勢。上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頭幾年,我國的經濟形勢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宏觀調控政策也隨之由調控需求轉為擴大內需。世界上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也是不斷調整的。美國二戰(zhàn)后頭二十余年以實現充分就業(yè)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1969年至1980年改為以抑制通貨膨脹為主要目標;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實行抑制通貨膨脹和穩(wěn)定經濟增長的調控政策和法律措施,以實現低通貨膨脹下的經濟持續(xù)增長??梢姾暧^調控法是對經濟形勢的回應之法,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變動性。

(五)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方法具有間接性

宏觀調控法是一種“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yè)”的間接干預市場的法律機制。它一般不直接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具體的經濟行為,而是在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通過計劃、財稅、金融貨幣、物價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作用于市場,再通過市場來引導、規(guī)范、調節(jié)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

3.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guī)制法的對比分析

(一)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fā)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qū)別就在于: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二)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并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guī)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guī)范,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注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于確立政府干預,宏觀調控法側重于規(guī)范政府干預。

(三)調整方式由于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guī)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guī)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準。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

(四)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主要存在于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jié)和控制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五)調整方法在關于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于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宏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4.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guī)制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fā)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fā)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于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是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

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guī)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chuàng)造自由的,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為市場主體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huán)境,維系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宏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guī)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tǒng)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快速的發(fā)展,所以,二者又是統(tǒng)一的。

(二)宏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宏觀調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證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進和維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宏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fā)揮,并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guī)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yè)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的根本途徑。

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三)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

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fā)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

宏觀調控法創(chuàng)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有利于實現最優(yōu)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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