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首次登記稅
1.什么是汽車首次登記稅[1]
汽車首次登記稅是對新購買汽車征收的稅收。納稅人是購買汽車的人,以汽車的價值為計稅依據(jù)。
2.香港汽車首次登記稅[2]
- (一)概述
1961年6月24日香港實施了《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根據(jù)現(xiàn)行的《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規(guī)定,經(jīng)營進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士,包括進口汽車供其本人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yè)30天內(nèi)注冊為進口商。凡經(jīng)營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車的人土,不論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銷商出售,須在開業(yè)30天內(nèi)注冊為分銷商。
- (二)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為該條例所規(guī)定的繳納汽車首次登記稅的車主。
- (三)征稅范圍
對行駛在香港的車輛、電單車、三輪車、貨客兩用車的價值為征稅范圍。汽車價值的計算可根據(jù)下列情況進行:
1.凡屬運抵香港的新車,就車的狀況必要作初次登記的,照進口商所付的車價連同運費、保險費計算;
2.凡屬運抵香港的新車而車的狀況并不如上述情況的,則就其車價連同所有材料與工作費并人計算;
3.凡非新車的汽車運抵香港,照進口商但新車運人所付車價連同運費、保險費,并作適當?shù)膿p耗扣除后計算;
4.凡更換車主和用途,按適當扣除損耗后的價值計算。
- (四)稅率
對在香港作初次登記的各種汽車,除依其他法例規(guī)定應納稅費之外,須按。照汽車價值就該條例所列車的類別規(guī)定百分率繳納稅率。凡在該條例施行后,任何汽車在初次登記時如以任何原因未納此項稅費,后因該車易主或另易用途,一如汽車在初次登記時應要納入此種稅的,應于此項情事發(fā)生照章納稅。
車輛稅是向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附表所列的若干類型汽車征收的首次登記稅,這些汽車包括私家車、電單車、機動三輪車、貨車、的士、巴土、小型巴士及特別用途車輛。稅率為車價的某一百分率,下述附表所列的不同汽車類型有不同的征稅率。不同類別的汽車,稅率不同。
1.私家車
最初的15萬港元,稅率為35%;
其次的15萬港元,稅率為65%;
其次的20萬港元,稅率為85%;
余額,稅率為100%。
2.的土、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稅率為3.7%。
但是,公共巴士,專供作與根據(jù)《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經(jīng)營公共巴土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士,或?qū)9┳髋c根據(jù)《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該條例所界定的西北運輸服務范圍內(nèi)經(jīng)營公共巴士服務有關用途的巴土除外。
私家巴士,但專供作與為了根據(jù)《公共巴土服務條例》(第230章)經(jīng)營公共巴士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用途的巴士,或?qū)9┳髋c為了根據(jù)《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西北鐵路服務范圍內(nèi)經(jīng)營公共巴土服務而訓練司機有關用途的巴士除外。
3.電單車和機動三輪車,稅率為35%。
4.客貨車以外的貨車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稅率為15%;
最初的15萬港元,稅率為35%;
其次的15萬港元,稅率為65%;
余額,稅率為85%。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1.9公噸的客貨車,稅率為17%。
5.特別用途車輛,稅率為3.7%。
- (五)退稅
任何被帶進香港而留在香港的總期間不超過3個月的汽車,若以已經(jīng)永久運離香港為理由而取消登記,署長須于接獲申請后,據(jù)此作出核證,而就該輛汽車已繳付的稅款(如有的話),亦須予以退還。
其中,對于任何已根據(jù)第(1)款獲退還稅款的汽車,如被帶回香港,該輛汽車的再次登記須當作為該輛汽車的首次登記。行政長官可將已繳付的首次登記稅全部或部分退還(由1994年第43號第5條增補。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