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主體
1.什么是征稅主體
征稅主體又叫征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和認定某一主體是否為征稅主體,主要應看其行使的權利和實施的行為的性質。
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行使的稅權的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具體包括稅收征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征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從國際上征稅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家具體承擔征稅主體的角色。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關稅部門都隸屬于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并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收中央稅和地方稅。
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其他主體。在我國,征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2.征稅主體的相關人
1、征稅機關
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分別由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等征稅機關具體負責,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這三個機關相互獨立。其中,稅務機關是最主要的、專門的征稅機關,負責最大量的、最廣泛的工商稅收的征管;海關負責關稅、船舶噸稅的征收,代征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消費稅;財政機關目前在很多地方還負責農業(yè)稅收(包括農業(yè)稅、農業(yè)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管,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其具體負責的稅種和范圍將逐步轉由稅務機關征管。由于關稅的特殊性,各國關稅的征收管理一般均由海關負責,其征收的依據和程序也主要適用海關法和關稅法等法律,而不適用一般的工商稅收法律。
2、征稅委托主體
在征稅主體制度中,還存在與征稅主體有關的征稅委托主體和征稅協助主體等“征稅相關主體”。征稅委托主體是指受征稅機關委托行使一定征稅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征稅委托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稅委托關系的成立是基于征稅機關的委托而產生的,即只有征稅機關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收稅款。
(2)征稅委托主體只能行使一定的征稅權,而不是一般的征稅權。征稅機關不得將有關行政處罰、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權力委托他人行使,因為這些權力只能由征稅機關自己行使;同時,委托代征的稅收一般也是少數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源。
(3)征稅委托主體征收稅款時,必須在受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征稅機關的名義行使征稅權。因此,征稅委托主體不是獨立的征稅主體,其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代理的范疇,它對外實施征稅行為的法律責任也由委托征稅機關承擔。
(4)征稅委托主體與委托征稅機關的關系不同于征稅機關內部的委托、代理關系。征稅委托主體一般是其他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不是征稅機關;而征稅機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或者是發(fā)生在上下級征稅機關之間,或者是發(fā)生在不同地域的征稅機關之間。委托代征制度是征稅機關借助于外部資源履行征稅職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加強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
3、征稅協助主體
征稅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征稅順利進行而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稅收征納制度,它是指征稅機關在執(zhí)行征稅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協助的一項制度。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11條規(guī)定,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實施征稅所必需的行政協助;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很多國家也在行政程序法中規(guī)定了行政協助制度。因此,征稅協助主體是指應征稅機關的請求,為其履行征稅職責提供支持、幫助的組織和個人。征稅協助主體履行協助義務時,通常只履行征稅活動的部分事項,是為征稅機關的征稅行為提供幫助、便利和協助,其本身并不處于獨立的地位,征稅活動仍以征稅機關的行為為主,因此,征稅協助主體不屬于征稅主體。
征稅協助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征稅協助發(fā)生的情形、征稅協助的拒絕、征稅協助爭議及處理等。征稅協助主體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上的征稅協助主體只包括行政機關,不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它發(fā)生在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程序中,可稱為征稅行政協助主體;廣義上的征稅協助主體還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它們可稱為征稅社會協助主體(護稅主體)。我國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征稅協助主體很廣,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和個人等,有關稅種也規(guī)定了征稅協助制度。
3.征稅主體的權力和責任
征稅主體的權力主要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如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進行賬簿、發(fā)票和憑證的管理;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辦理納稅申報;有權按規(guī)定的各種征稅形式進行稅款征收和委托征收;有權憑稅務機關的證件,執(zhí)行稅務檢查等等。
征稅主體的責任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負有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稅法的規(guī)定與納稅程序有關情況的義務;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延期繳納稅款的手續(xù);負有進行稅務檢查的情況保密和對控告人、檢舉人保密;負有征收稅款入庫的義務等。對發(fā)生的稅務爭議,負有向上一級報告和履行行政復議,以及應訴的義務,按規(guī)定進行稅務行政賠償責任。
由于稅務機關的特殊性,征稅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容易變成稅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進而演變?yōu)槁殭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