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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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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廣播權[1]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廣播權主要適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電影、電視以及錄像作品等。

2.廣播權的特征[2]

(1)廣播權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

(2)廣播權客體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我國有線裝置、無線電波的管制決定了很少著作權人能直接行使廣播權,著作權人往往只能通過授權許可廣播電臺等行使這項權利。

3.廣播權的保護[2]

權利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廣播他人作品或廣播他人作品未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4.廣播權與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區(qū)別[2]

廣播權是著作權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者權是指非經(jīng)該組織授權,有權禁止其他組織或個人轉播、傳播其廣播節(jié)目或錄制其廣播節(jié)目的權利。前者屬著作財產(chǎn)權,后者屬著作鄰接權,后者受前者的制約。當廣播組織播放自己的作品,則同時享有廣播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

5.廣播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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