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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成交

1.什么是出口成交[1]

出口成交是指在對外貿易中,我國與國外(境外)官方機構或廠商企業(yè)本年簽訂的出口合同,以及經雙方確認的函電規(guī)定的出口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它不包括往年合同遺留在今年執(zhí)行的數字,對于已撤銷的合同,應從出口成交數中扣除。

2.出口成交的指標[1]

出口成交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指標:

(1)本年出口成交數。本年出口成交數,指本年全部出口成交累計數。對已撤銷的合同,應從中扣除。

(2)以出頂進。指經批準在國內用外匯向有關進出口公司購買其出口商品,頂替應進口的同一商品。有關進出口公司出售這一商品后,視為完成出口任務,作出口統(tǒng)計,填列在以出項進項上。同時,作出口成交統(tǒng)計。它可反映我國出口商品的質量水平。該指標值越高,說明我國出口商品質量已達到或接近國際水準的越多,能為國家節(jié)約更多的外匯。

(3)國內出售。指的是各進出口公司在國內以外匯結算方式售給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華僑商店、出國人員服務關稅和“三資”企業(yè)的出口商品;售給在國內的外賓,收取現匯的出口商品;售給外商或我國駐港澳地區(qū)機構在國內用作對外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并收取外匯的原捕料。它反映外貿公司在國內銷售產品以外匯結算的規(guī)模。

出口成交金額按合同計算。供應香港、澳門的配額商品、以外匯結算的在國內出售的商品、以出頂進商品和末簽合同卻出口的商品,在統(tǒng)計出口的同時,作出口成交統(tǒng)計。合同撤銷或變更時,按業(yè)務部門通知,在成交數中予以調整。出口成交統(tǒng)計的原始憑證,是出口合同副本和有關業(yè)務部門根據出口合同及對外往來的函電填制的成交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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