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
1.什么是侵權糾紛[1]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fā)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于債權等。
2.侵權糾紛與權屬糾紛[2]
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不同。權屬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在權屬糾紛解決前,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而侵權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權益的歸屬是明確的。因此,權屬糾紛的裁決所要解決的是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歸誰,而侵權糾紛的裁決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權益是否合法?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了多少?侵害一方當事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此,侵權糾紛裁決和權屬糾紛裁決二者之間爭議的標的不同,裁決的目的也不同。
3.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一、在構成要件上。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huán)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fā)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yǎng)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