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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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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處理案件的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時,在行政程序結束之前依法向行政主體提出要求該工作人員回避處理本案的請求,行政主體依法對此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1]

2.申請回避的程序[2]

申請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內容: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負責案件處理的公務員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務員回避處理案件。回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證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證據(jù)材料,送至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當事人在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這并不影響他在行政程序結束之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請。

(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后,應當盡快給予審查。審查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應當聽取當事人和被申請回避的公務員的陳述。

(3)決定。經審查后,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回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于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復核一次。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被申請回避的公務員停止案件的處理,并及時移交至接替其職權的公務員。如果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確定接替的公務員,應決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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