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
1.什么是擔保人[1]
擔保人是指開具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亦即指接受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以此為依據(jù)承擔有條件或無條件付款保證責任,或依據(jù)保函條款及索賠條件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或第二性付款責任的銀行。
2.擔保人內(nèi)容[2]
擔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合同中,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擔保合同的債務人,不享有擔保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在擔保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擔保權人因擔保合同享有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權利。受償權和保護請求權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a href="/wiki/%E6%8B%85%E4%BF%9D%E4%B9%89%E5%8A%A1" title="擔保義務">擔保義務,但是不能直接處分擔保人的財產(chǎn),包括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chǎn),但定金合同除外,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擔保權人有權受領所清償?shù)奈锘蚪疱X,并取得所有權;即使在主債務人享有抗辯權而沒有行使的情況下,擔保人清償其擔保債務的擔保權人仍有權受償,擔保人不能以不當?shù)美蠓颠€。在擔保人的行為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擔保權利時,擔保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停止其行為;在擔保物的減少或者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時,擔保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權人在請求擔保人履行其義務時發(fā)生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享有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中,不僅是對主債務人而言的代位權的內(nèi)容,更重要的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在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情況下,擔保人仍有權抗辯。這一權利在我國《擔保法》中對保證人有明確規(guī)定,而對其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未有明確規(guī)定。但依據(jù)權利義務對等這一法律原則,也適用于其他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依此權利,擔保人行使債務權時,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擔保人可以對抗擔保權人行使請求權。抗辯權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未約定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首先履行合同時,認可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所負擔的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也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jù)合同本應向?qū)Ψ铰男辛x務,但如果在其履行之前發(fā)現(xiàn)對方的財產(chǎn)顯著減少或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可能難以履行給付義務,即可以要求對方恢復應有的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若對方?jīng)]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當事人可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債務未屆清償期,擔保權人向擔保人行使請求權的,擔保人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